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它必须由法律确定,并且其行使必须以对方的请求权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成立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滥用权利。
抗辩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对抗性:
抗辩权的主要作用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而不是否认对方的权利。
条件性: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方的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请求权,抗辩权就无法行使。
法律确定性:
抗辩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能产生合同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行使时效:
抗辩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而形成权的行使则适用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
抗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时效抗辩权:当请求权因时效期满而消灭时,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先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到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理解抗辩权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抗辩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效,以免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