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决定立案,必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使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批,由办案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15日以内立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并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其他特殊情况
刑事案件能撤案,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以上步骤可能因案件性质、涉及机构等因素有所不同。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