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应当在 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办理。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
公证人员会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等。
出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将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建议:
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以确保收养公证的顺利进行。
如果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选择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