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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可调节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9:0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督促程序案件:

涉及债务催告和支付令等程序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涉及宣告票据无效、宣告证券无效等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涉及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权等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涉及合同效力确认的案件。

刑事案件:

涉及刑事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这些案件因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宜调解,应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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