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或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这是一项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不容侵犯。中国法律对采光权有以下规定:
采光权定义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
采光权标准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法律责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筑间距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地方规定
厦门市规划委印发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及《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日照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以保护市民的“阳光权”。
综上所述,阳光权的规定主要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标准、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建筑间距和地方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能够享有适当的室外光源,同时保障相邻各方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