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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行为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00:31    

追认行为通常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表达其意愿,而在事后对该行为表示认可或同意的行为。追认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作出:

明示方式:

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直接进行意思表示,以清楚地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愿。

默示方式:

例如,当行为人未经授权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但事后被代理人接受了出售财产所得款项时,可视为默示追认。

追认行为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否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追认的时效通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之前,如果合同另一方是善意的,那么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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