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企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仍无法与员工就降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 企业降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遵守这一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