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是指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
这包括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及健康状况恶化等。
财产损害:
医疗损害还可能包括患者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财产性损失。
精神损害:
医疗损害还包括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
医疗技术损害:
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因违反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而造成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
这涉及到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说明病情,未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或未经病患同意采取某种医疗措施等,违反了医疗职业良知或伦理规则的行为。
医疗产品损害: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医疗损害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已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责任划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