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专有性: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用于电子签名时,必须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这意味着签名数据应与签名人的身份紧密关联,确保签名的唯一性和不可抵赖性。
控制性:
在签署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必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保证了签名行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未经授权的签名。
篡改可检测: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应能够被发现。这一条件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以确保签名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电文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也能够被发现。这一条件确保了电子签名所依附的数据电文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应用中,采用公钥密码的数字签名技术是当前唯一公认能够满足《电子签名法》对于合格电子签名要求的技术,也是最常用的电子签名技术。验证通过后,就可以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就是数字证书上记载的身份。
综上所述,有效的电子签名必须是可靠的,并且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此外,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效力保障,可以选择使用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