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也称为收养,是指 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或养女。领养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
与领养相对应的概念是寄送,即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寄送仅改变子女抚养的方式,不涉及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此外,领养可以分为无偿领养和有偿领养。无偿领养是指领养人无需支付金钱或有价物,直接将他人所生的子女领来抚养。有偿领养则需要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物,附带物质给付或交换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领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