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笔录是记录庭前会议活动的重要文件,其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标题:
一般为“庭前会议笔录”。
时间:
具体写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分,如果笔录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加上诉讼活动结束的时间。
地点:
写明诉讼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如“本院第十五法庭”。如果诉讼活动发生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一定要记明所在的市、区及地址门牌号。
参加人:
包括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先写明审判人员的职称和姓名,再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包括身份、名称和代理人的情况。
记录人:
负责记录的书记员,记录在参加人下方。
正文:
正文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严格来讲诉讼活动开始后至结束前的内容都属于笔录正文内容。正文应当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尾部:
需要参加审判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书记员签上名字与日期,这样笔录才算完整,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庭前会议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庭前会议的内容可能包括:
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对案件进行相关的整理和疏通,确保没有相关的差错。
讨论案件可能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点。
探讨解决方案,包括是否进行调解等。
这些内容都应当详细记录在庭前会议笔录中,以便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