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注销户口。具体规定如下: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需有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需有社区、村委会或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综上所述,人死后一个月以内注销户口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户口未及时注销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