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国家认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
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国家强制力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与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
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义务的规定:
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属性,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