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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退、丢卡不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20:16:00    

你有没有遇到这样的闹心事:在理发店、健身房等办了卡、充了会员却发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投诉麦德龙门店丢卡不补

近日,消费者层女士(化名)投诉了长沙麦德龙。起因是她曾在长沙麦德龙开福商场店买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最近,这张购物卡遗失了。层女士提供了支付宝的交易记录和流水单号,但联系麦德龙长沙门店客服后,客服告诉她:“我们是三不原则,不记名,不挂失,不补办。”

在层女士的坚持下,麦德龙门店根据她提供的交易记录查到了门店的提货卡请购单。从层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请购单上可以看到,请购单上有购卡人层女士真实姓名和层女士的亲笔签名。

“根据门店留存的纸质请购单,可以确定是我本人购买的购物卡,并且里面的1000元余额没有使用过。已经证明这个钱的存在,也证明了这个钱是我的,但是门店不给解决。”层女士表示。

“既然通过购买记录、电话号码、姓名、签名等信息可以确定这是我的卡,我希望可以挂失、补办。”层女士表示。

4月22日,麦德龙客服再次给层女士发来反馈:“购物卡背面有温馨提示:请妥善保管,丢失后果自负。”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易旭告诉记者,在现有法律层面,层女士购卡时登记了信息且有挂卖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5月1日《解释》施行后,从法律角度来说层女士有权要求麦德龙补办购物卡。

“麦德龙购物卡的三不原则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麦德龙以三不原则拒绝为层女士补办购物卡,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易旭表示。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介绍:“比如说迁店,消费者在楼下办了一张健身卡,随时可以去,结果经营者把店迁到了20公里之外,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卡退钱。比如说转店,我就是认准张老板开的店卖的食品好,去办卡了,结果张老板把店转给了李老板,但是我不喜欢李老板的口味,我也可以要求退款。

再比如经营者开了一个健身店,这个健身店最多能同时接纳100位客人,结果他发了500张卡,导致消费者预约不上,去了之后也没法正常使用健身器材,非因消费者原因无法正常获得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请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谢勇说:“比如说有的消费者充值之后,由于得癌症做了化疗,不需要理发卡了,再比如说办健身卡后,由于受伤伤残不需要健身卡,那么可以要求退卡。我们要强调一点,就是因为身体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变化导致消费者不再需要服务了,才能退卡。”

明确商场义务,解决“转卡难”

《解释》还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引导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如今,《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商家利益,《解释》还规定: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这一规定既规制了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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