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许女士借公婆的名义买房,谁知,公婆在外借钱不还,导致这套借名买的房子被查封执行。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她,不应该因为公婆的债务而被查封。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2013年,许女士想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儿子婚房,当时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为享受首套房屋较低的首付政策,她与公婆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以公婆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费用由许女士负担,房屋归许女士所有。2017年,许女士的公婆陈某夫妇向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以上述许女士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余额抵押登记。之后,公婆陈某夫妇未及时还款,孙某便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陈某夫妇依然未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还款。于是,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陈某夫妇名下房产。
得知此事的赵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她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赵女士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许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许女士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是为了规避二套房贷款政策,享受了本不属于她的福利,本身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孙某是基于不动产登记合理信赖陈某夫妇是房屋产权人,也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抵押权人。因此,许女士的借名买房行为,不能排除债权人孙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在此,法官提醒:鉴于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借名人本身具有过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如出名人成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成为执行标的,借名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另外,我国法律对借名买房行为是作否定性的评价,请大家不要效仿此行为。
零距离记者/冯珂 吴晓红
来源: 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