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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止超额抵押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9:58:01    

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源自于《担保法》,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三角债”和遏制欺诈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时,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显现出以下弊端:

增加交易成本:

为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这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阻碍财产最大价值发挥:

抵押物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随市场条件变化而变化。禁止超额抵押限制了财产发挥其最大价值。

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设定抵押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限制债务人融资:

禁止超额抵押严重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能力。

与现行法律不符:

《民法典》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允许超额抵押,并以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的行使。

地方登记机关实践不一致:

不同地区的登记机构在处理超额抵押问题上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此,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故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这一限制。不过,取消超额抵押的具体实施还需考虑地方登记机构的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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