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
根据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紧急通知,这些耕地要求在2003年以前全部实行退耕还林。
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
这些耕地在山区和丘陵区,如果满足条件,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
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这些耕地在平原区,如果满足条件,也可以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
位于河谷地区陡坡的耕地:
例如,在甲、乙、丙、丁四地段中,乙地为耕地,位于河谷地区的陡坡,植被条件较差,最易发生水土流失,因此最应退耕还林(草)。
建议:
对于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按期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鼓励农民自愿退耕还林,以加强水土保持和提高粮食产量。
对于位于河谷地区陡坡的耕地,优先进行退耕还林(草)工程,以减少水土流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