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的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平等权: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人身与人格权: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
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特定主体权利:
包括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基本保障,确保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法律权利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