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传染病:
如艾滋病、埃博拉等,这些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导致生命危险,因此可以暂时监外执行。
频繁发作且无法收监的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但需注意,如果患者存在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则不在此列。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严重的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患者在羁押中发生生命危险。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如严重的肺炎、肺纤维化等,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患者在羁押中呼吸衰竭。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如严重的肝病、肾病等,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患者在羁押中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即使患有上述严重疾病,但如果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疾病,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需根据具体病情、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并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