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于私利或私情,故意违反法律,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具体行为包括:
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不当追诉:
对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
对构成犯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是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如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等。
犯徇私枉法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