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通常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具体办理地点可能因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对于一般情况,收养人应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一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 如果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则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对于收养继子女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且可能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体检报告等。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