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是指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来说,违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但未按批准范围和内容施工的。
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例如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以及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被视为违建,例如:
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这些规定和情形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