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投诉通常指以下几种行为:
借消费维权或提供违法线索名义,以牟利为主要目的
滥用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检举等权利。
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和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过度占用行政、司法资源。
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不实投诉,目的是让被投诉方遭受不利后果。
例如,无中生有,声称某经营者严重违规,而实际上该经营者并不存在此行为。
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进行大量投诉
同一投诉人在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投诉3件以上(含本数)。
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
3个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
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且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
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表明其目的性较强,并非真实消费维权。
其他恶意行为
投诉人存在其他恶意行为,如报复心理,通过恶意投诉报复另一方。
投诉人提出非分要求,明显的无理取闹,虽经合理而耐心的解释,但仍发生投诉。
综上所述,恶意投诉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市场秩序,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于此类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