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以下是准予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调解无效。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前隐瞒精神病、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未同居生活、包办买卖婚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且无和好可能、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情形,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相关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