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亲告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亲告罪通常涉及的是个人之间的纠纷,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主动介入。
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亲告罪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名誉问题,如果被害人自己不愿意公开,那么任意提起诉讼可能会损害其名誉。通过设定亲告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亲告罪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告诉才处理”,即是否追诉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的人自由决定。这体现了对被害人自主权的尊重,避免因外界压力或误解而导致不公正的追诉。
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害人选择不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主动介入,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在家庭关系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对虐待行为的主观理解上存在较为模糊的认识。设立亲告罪可以避免法律对受虐人造成二次伤害,更符合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设定亲告罪主要是为了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尊重被害人意愿、节约司法资源以及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