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是指 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加以承认的权利。这一权利使得原本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法律行为。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意味着它是由本人单方意志决定的,无需得到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行使追认权后,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即从行为开始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使得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有效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追认权的行使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事后追认:
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默示追认:
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作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法定代理人的沉默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显著的,一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就由效力待定变为有效,本人需要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追认权时应谨慎考虑,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