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状,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的,照着起诉状念一遍,或直接说,与起诉状一致。
被告进行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状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发表自己的观点。
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及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休庭与调解
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可择日进行宣判。
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以上是法院开庭的主要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