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开工日期
通常由合同中明确约定。
可以是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
监理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
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申请被批准的日期。
竣工日期
通常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则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计算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
实际工期: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后得出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提供了处理竣工日期争议的法律依据。
请注意,这些信息基于发布时间较近的资料,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