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罚款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可以被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或未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排污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排放,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