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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兰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提醒告知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6 16:18:00    

全市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市场秩序,营造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防范各类骗补套补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告知如下:

一、强化诚信意识

各类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树立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合法交易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禁止价格欺诈

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企业要严格做好参与活动商品的价格公示工作,张贴参加活动标识,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商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加强行业自律

经营者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将税金转嫁消费者,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以次充好,如将低等级能效产品伪造成高等级能效产品销售,骗取补贴;不得虚开税票造成税收流失,将发票联交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商务和市监部门将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陈述申辩权利,确认其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取消经营主体和相关消费者参与本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黑名单在列主体也不得再参与后续举办的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另,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特别提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存在实施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个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可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关司法机关可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和个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向各地商务局投诉举报。

来源:兰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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