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口头形式
指合同当事人以口头交谈方式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使结清。
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需要公证、鉴证、登记或审批的形式均为特殊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形式
指通过行为表达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如通过履行行为表明接受对方的要约。
总结:
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默示形式三种。口头形式适用于临时性、简单、即时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适用于复杂、重要或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行为默示形式则是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来表明合同意愿。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但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