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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土地收回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50:30    

土地收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共利益需要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合同期满未续期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单位撤销或迁移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报废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违法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闲置土地

因土地闲置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收回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整户消亡

农户家庭已经整户消亡,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收回承包地。

有偿退出承包地

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流转土地未履行合同

部分农民可能选择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但未履行流转合同,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拆迁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农民承包地将被收回,同时农民可以获得相关补偿和安置。

这些情形下,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收回过程中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需加强对土地收回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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