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用途改变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如果用途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抵扣条件,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改变用途
如果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从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虚开进项发票
若纳税人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查实后,该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其他错误抵扣
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而错误抵扣的,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特定政策或规定
某些特定政策或规定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在国内耗用的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当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其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特殊情况
如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购买方退货、抵扣错误调整等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情况均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务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