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分为以下几种:
即时代履行
根据履行义务的紧迫性,代履行分为即时代履行和一般代履行。即时代履行是指义务必须立即履行,属于即时强制。
一般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适用于履行义务存在较强紧急性的情形,例如处理不当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类代履行在履行时间上比较缓和,无需立即执行。
行政机关代履行
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履行义务所需费用。
第三人代履行
第三人代履行是指由与义务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通常用于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可以由他人代替的作为义务。
合同代为履行
在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且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合同替代履行的方式主要是第三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债务。
这些分类和定义均依据《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