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具有法定的鉴定和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司法、行政、经济活动等领域的法律证据。
预防纠纷:
在涉及财产、合同、婚姻、房产等事务中,公证能有效降低纠纷发生率,减少涉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公信力:
公证机关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经公证的文书和证据具有更大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方便快捷:
公证服务便捷、快速、规范,有利于公民便捷地解决涉权纠纷和保障自身权益。
明确权益:
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强制执行:
某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合同公证中规定的给付义务,不履行时可直接凭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满足外部要求:
某些事务如出国留学、探亲、定居、提取银行存款遗产等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
个人需求:
当事人自身希望办理公证,如遗嘱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等,以明确财产分配、权利义务等。
维护国家利益:
在对外合作中,合同公证是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性、防止纠纷和诉讼的必要环节。
促进经济发展:
公证制度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对于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