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以下几种税费:
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进口和零售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用于维护城市建设。
资源税: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教育费附加:
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房产税:
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房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土地需要缴纳的税费。
车船税:
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车船需要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
企业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凭证等需要缴纳的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已经取消,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在当前的会计处理中,企业应将增值税单独反映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而不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