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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适用哪些条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8:31    

无故旷工适用以下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劳动法》第25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没有自离规定,即旷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

旷工的处罚:

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时间的工资。

赔偿规定:

员工无故旷工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以上信息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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