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 用人单位至少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进行裁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员工在裁员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同时,用人单位在裁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确保裁减人员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